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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12期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12期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第1-12期案例裁判要旨匯總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1-12期共發布38例案例,現對此38例案例的裁判要旨進行匯總,以供參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2期(總第328期)
1.顧某甲、顧某乙、顧某丙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但事實上扶養較多的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的條件,遺產的妥善保管與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2.丁某某訴季某某等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教育培訓機構教學需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法實際履行監護職責,在此期間,教育培訓機構應對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監督、管理和保護職責。教育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職責,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對他人實施幫助行為致人損害,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上沒有傷害故意,客觀上不具備預見幫助行為可能導致損害的認知能力的,教育培訓機構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曾某波訴長沙市岳麓區交通運輸局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案例要旨】私人小客車合乘(亦稱拼車、順風車)并非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圍,對該行為的行政監管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
合乘平臺是合乘服務信息的提供者,對合乘信息負有相應審查義務,合乘平臺提供的合乘信息受到政府部門監管的,車主基于對政府監管的合理信賴而按照平臺所提供信息而實施的合乘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行政機關基于該信息認定車主行為構成違規搭乘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1期(總第327期)
1.蕪湖華融興商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黃山市黃山區名人國際藝術家莊園置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合伙企業是否就經營中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屬于合伙企業較為重大的經營事項,不能簡單歸于經營活動中的日常事務。如合伙協議對該事項未約定明確的表決方式,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就該事項產生爭議時,其決議適用資本多數決進行表決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亦不能體現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程某平訴上海紐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外籍隱名股東訴請確認股權并顯名變更登記的,隱名股東除證明自己已實際投資,且具有被認可的股東身份外,如該公司所從事領域不屬于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范圍的,人民法院可確認其變更為顯名股東;如該公司所從事領域屬于負面清單內的限制類領域,還應征得外商投資主管機關的同意。
3.陳某桂訴南京德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在行政機關備案的職工錄用花名冊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部分必備內容,且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不存在惡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第二倍工資的,屬于違反誠信原則謀取額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灌云中孚環??萍加邢薰驹V灌云縣人民政府等撤銷政府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政協議的締結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在締結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類別的行政協議時,以公平競爭方式選擇締約人是行政機關應履行的先契約義務。通過非公平競爭方式締結此類行政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且明顯違法”,除確認協議無效會危及公共安全等少數例外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確認該行政協議無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0期(總第326期)
1.文昌盈海清瀾水務有限公司與海南省文昌市生態環境局等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裁判要旨】環境行政處罰應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結合違法原因、違法情節、主觀過錯、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況等因素,作出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
對于相對人主觀無過錯情況下實施的、沒有造成危害的未驗收先運營行為,且處罰前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行政機關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2. 高留升訴新鄭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補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對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為直接導致當事人財產權益明顯減損,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湖南亞華種業研究院訴張楊侵害植物新品種糾紛案
【裁判要旨】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重復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在被訴侵權種子與授權品種存在親緣關系的基礎上,是否以授權品種作為母本生產被訴侵權種子的事實,應由侵權方承擔舉證責任。被訴侵權行為中的“重復使用”應理解為重復以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親本與其他親本另行繁殖的行為。
4. BETA股份公司(BETA S.A.)訴天津魯治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八條“客觀標準”解釋合同條款時,應結合當事人實際使用文字的含義、與上下文的關系、商業合理性等因素,并適當考慮相關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考量,以確定“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
買方延遲付款,除賣方依照公約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為買方確定寬限付款日期,而買方在該寬限付款日期結束以前依然沒有履行支付義務或聲明其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外,買方實際付款晚于約定日期在通常情況下,并不構成該公約下的根本違反合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9期(總第325期)
1.偉富國際有限公司與黃某榮、上海海成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認定連帶責任必須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基礎,不能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擔連帶責任。
2. 江蘇省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訴石某龍污染環境案
【案例要旨】污染環境犯罪中,符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案件范圍和條件并完成有效合規整改的涉案企業和個人,以企業合規整改合格為由請求從寬處罰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有效的,可以將合規整改合格作為酌定從寬處罰情節。
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重復保險下,已賠付保險人享有分攤請求權的,可以就實際支付保險賠償金額超出自己份額的部分,在其他保險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已賠付保險人行使分攤請求權,相應地享有被保險人的權利。其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已賠付保險人主張。
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合同以外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保險人未證明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第三人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訴吳橋縣桑園鎮張碩雜技團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以雜技動作為主要表現形式,在動作銜接和編排上存在個性化安排、取舍和設計,具有一定藝術表現力和獨創性的,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雜技藝術作品。公有領域中常規雜技動作的簡單組合及重復因獨創性不足,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范圍。
以雜技動作設計為主要內容,融入一定舞蹈動作設計的作品,可一體按雜技藝術作品予以保護。對于雜技節目中的配樂、服裝、舞美設計,應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判斷能否構成音樂或美術等其他類型作品,再認定是否予以獨立保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8期(總第324期)
1.金昌久策工業氣體有限公司與甘肅豐盛環??萍脊煞萦邢薰炯庸ず贤m紛案
【裁判要旨】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金系兩種不同且可并用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生效后,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在債務清償前持續存在,債務人應繼續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債權人請求將違約金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江蘇東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與江蘇省國際高新技術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和解案
【案例要旨】對于具備挽救希望和挽救價值的中小微企業,應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產和解程序解決債務危機。探索運用預表決規則,通過聽證程序征詢全體債權人意見,在轉入和解程序后根據已通過的表決規則,及時裁定認可和解協議,高效推進和解程序,推動中小微企業快速重生,實現穩市場主體保民生就業。
3.上?;蒡E物流有限公司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判斷保險合同當事人最終合意形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結合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條款等保險合同的組成內容綜合判斷。依法訂入合同并已產生效力的合同內容,對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僅以締約過程中未形成最終合意的單方意思表示主張其保險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7期(總第323期)
1.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申請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旨】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被執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導致其失去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主張債權的機會;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該債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申請恢復執行。
2.吳某好與如皋市金鼎置業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裁判要旨】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登記行為不屬于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所稱負面清單管理范圍的,當事人以相關法律行為發生在外商投資法實施之前,主張變更登記應征得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資法規定的“給予國民待遇”和“內外資一致”的原則,不予支持。
3.李某訴江蘇五星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家用電器的生產日期屬于消費者知情權范圍。經營者銷售家用電器“庫存機”,未主動告知電器的真實情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主張免費更換相同型號新電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訴顧某、顧某飛詐騙案
【案例要旨】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處分財產功能且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滿足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者的預設條件,如實施添加、刪除數據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使控制者陷入錯誤認識并授予行為人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財物權限的,該行為構成詐騙罪。
5.鄭州曳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丁某梅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先予執行案
【案例要旨】權利人向電子商務平臺投訴平臺內銷售商侵害其知識產權,電子商務平臺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刪除相關商品的銷售鏈接后,銷售商可以申請法院裁定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銷售鏈接。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銷售商品侵權的可能性、刪除銷售鏈接是否可能會給銷售商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銷售商提供擔保情況、刪除或恢復鏈接是否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裁定是否先予恢復被刪除的銷售鏈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6期(總第322期)
1.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化市分行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一、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同時需基于案件具體情況對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實質審查。
二、非消費者購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可基于雙方權利的性質、取得權利時間的先后、權利取得有無過錯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預防風險再次發生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對雙方享有的權利進行實體審查后作出相應判斷。
2.北京派爾特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雙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一方因對方違約未實際履行己方對待給付義務,但請求對方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不宜僅基于請求方未履行對待給付義務而逕行駁回其訴訟請求。為實現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據案件事實判決雙方互為對待給付義務。
3.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訴張少山等32人非法采礦、馬朝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與購砂者事前通謀,通過采運一體的方式非法采砂,形成產銷利益鏈條,應當認定購砂者與采砂者構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在認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時應當根據采砂量、魚類資源直接損失量、底棲生物損害數、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量等量化指標,綜合予以認定。
對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應當認定其具有破壞生態環境的故意,公訴機關要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訴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撤訴的司法審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在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重申污染者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是否準許撤訴的審查標準應當更加嚴格。實質審查方面,“所有訴訟請求已實現”的標準應當包括生態環境已經完全修復及不存在將來可能繼續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風險;程序審查方面,地方各級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應當履行相應審查批準程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撤訴,并經人民法院實質審查符合撤訴標準的,應準予撤訴。
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5期(總第321期)
1.上海環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廣東法瑞納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據以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現有技術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而公開的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對其基于該技術方案的現有技術抗辯不予支持。
2.張某國訴江蘇紅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居間合同約定的居間事項系促成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該居間合同因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居間方據此主張居間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4期(總第320期)
1.上海安盛物業有限公司訴王某正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當合理且善意。勞動者因直系親屬病危提交請假手續,在用人單位審批期間,該直系親屬病故,勞動者徑行返家處理后事,用人單位因此以曠工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亦不符合社會倫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訴胡某國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案例要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非法移植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主觀故意,可結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識別的外觀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木行業工作經驗、自然保護區是否設置特殊的林木保護設施等因素予以確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3期(總第319期)
1.河北華穗種業有限公司與武威市搏盛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不同于自然界發現的植物材料,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通過育種創新活動獲得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育種材料,在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
育種材料生長依賴土壤、水分、空氣和陽光,需要田間管理,權利人對于該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應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制定保密制度、簽署保密協議、禁止對外擴散、對繁殖材料以代號稱之等,在具體情況下均可構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2.四川中成煤炭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泓昌嘉泰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建設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勞動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與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對于同一建設工程,可能存在多個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屬于建設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設工程宜于折價、拍賣的,則應依法保障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根據建筑行業管理規范和辦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護結構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開挖等內容,故基坑支護、降水、土石方挖運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償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2期(總第318期)
1.劉某芳訴常州凱瑞化學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但如公司股東均為虛假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部分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特定股東的股東資格,由于該部分股東本身亦非誠信守約股東,其行使除名表決權喪失合法性基礎,該除名決議應認定為無效。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1期(總第317期)
1.甘肅乾金達礦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與萬城商務東升廟有限責任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
【裁判摘要】股東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的必要條件是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具體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當包括待分配利潤數額、分配政策、分配范圍以及分配時間等具體分配事項內容。判斷利潤分配方案是否具體,關鍵在于綜合現有信息能否確定主張分配的權利人根據方案能夠得到的具體利潤數額。如公司股東會決議確定了待分配利潤總額、分配時間,結合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分配政策之約定,能夠確定股東根據方案應當得到的具體利潤數額的,該股東會決議載明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當認為是具體的。
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一經作出,抽象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即轉化為具體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從股東的成員權轉化為獨立于股東權利的普通債權。股東轉讓股權時,抽象性的利潤分配請求權隨之轉讓,而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除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外并不隨股權轉讓而轉讓。當分配利潤時間屆至而公司未分配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請求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給付利潤。
2.陳某與陜西博鑫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的規定,股東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受限的股東權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嚴重困難”包括對外的生產經營困難及對內的管理困難。
3.江西騰榮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之外,另行簽訂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借款人受讓貸款銀行的債權并支付一定金額的債權轉讓費用,但不獲取任何利益的,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系以變相收取借款利息等為目的。雙方簽訂該債權轉讓及資產委托管理協議的行為系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該行為所隱藏的收取利息的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4.彭某翔訴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后可以獲得獎金,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相關審批義務,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獎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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